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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2008-03-19 06:16:12

        “两会”特别报道————政协委员建议应理顺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切实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作者:本报记者 刘晓星
 
 

  建设信息共享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统一监测数据、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这是环保工作进入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要求。然而,剖析我国目前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环境监测能力现状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数出多门”使我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被肢解和架空。
  “成立相应机构对环境监测实行统一管理,对地方环境监测逐步实行‘双重管理’,必须尽快理顺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说。
  “条块分割”管理模式存在种种弊端
  来自基层环境监测部门的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形象地列举了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模式“块块管理”、监测站分布“遍地开花”、监测工作是“一把尺子”搞分析。
  在温香彩说,目前,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沿用旧的“块块管理”模式,由于与地方利益息息相关,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监测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造成监测站分布上“遍地开花”,功能上“小而全”,仪器装备“上下一般粗”,监测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统一布置”,实行“一把尺子”,难以合理反映区域差异,难以满足按自然区域系统(如流域、海域)开展污染防治和进行跨(行政)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
  “我国目前环境监测工作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各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缺乏联合与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同样来自基层环保系统的全国政协委员潘碧灵说。
  正是这种“九龙治水”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数出多门”。温香彩说,目前,各部门都建立了本部门较为规范的监测数据上报制度,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报送中央政府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公开发布。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在监测断面布设、监测内容、技术规范、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布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在监测区域上有重复,内容上有交叉,而且监测评价结果往往存在很大不同和争议,甚至是矛盾的。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成立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局,承担拟订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战略;组织、统一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研究协调中央和地方、环保与其他部门间的监测关系,统一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协调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对地方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实行“双重管理”。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方面,可考虑在各大区域(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西南)设立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如分局等),作为区域性环境监测中心,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对本区域的地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督,真正落实环境质量地方负责制。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应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现在仅有100人编制。“上世纪80年代总站成立时,就是100多人的编制,20年过去,仍然是100人的编制。”温香彩表示,因人员严重缺乏,国家承担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任务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任务只能委托地方环境监测站完成,而环境监测总站又难以确保地方的监测数据质量,尤其是在国家考核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时矛盾突出,众多与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工作均未能有效开展。为加强国家环境监测工作,完成国家环境监测任务,必须强化国家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亟待出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全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的规定也很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甚至相互冲突。各部门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通过的《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导致我国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职责不明确,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各自建立监测队伍,分别对地表水进行监测,很多是重复监测,数据甚至相互矛盾。
  此外,由于没有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环境监测法律地位不明确,监测法律支撑体系极不健全,全国环境监测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造成了混乱现象。
  温香彩建议,在完善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各有关环保法律之间协调的同时,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机构和数据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环境监测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中央部门之间在环境监测事务中职责与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提供依据,为依法统一环境监测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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